论网约车聚合平台的法律地位及责任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传统的网约车模式也在发生变化,聚合模式下的网约车正逐渐成为人们的主流出行方式之一。根据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仅8月份,全国面向乘客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共同提供服务的聚合平台完成1.67亿单。网约车聚合平台的出现给消费者、中小规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等相关主体都带来了巨大的价值,提高了打车的便捷性,也促进了网约车市场的竞争。然而,围绕网约车聚合平台的法律定位一直存在争论。如通过网约车聚合平台呼叫乘坐网约车时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网约车聚合平台是否应当为此“买单”,责任应当如何分配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法律界需要及时回应的话题。
一、网约车聚合平台的概念
网约车聚合平台被称为“网约车平台的平台”,是指链接多个网约车平台,为用户提供约车服务的经营者。乘客通过聚合平台APP实现一键呼叫多家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车辆,不需要再单独下载多个网约车平台的APP。目前,网约车聚合平台主要分为“自营+聚合”和纯聚合两类。本文主要是分析纯聚合模式下网约车聚合平台的法律地位及责任。
二、网约车聚合平台的法律地位
目前,实践中对网约车聚合平台法律地位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观点一,网约车聚合平台是承运人。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运输合同(客运)的主体是乘客和承运人,而网约车聚合平台既不是缔约承运人,也不是实际承运人。
观点二,网约车聚合平台是中介服务提供者。在中介服务中,中介人仅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对合同主体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事件不承担赔偿责任。
观点三,网约车聚合平台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核心特征是为交易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提供平台支持。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网约车聚合平台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或者说是补充赔偿责任,既不同于承运人承担乘客遭受人身损害时的直接赔偿责任,也不同于中介服务提供者对乘客遭受人身损害时置身事外的无赔偿责任。笔者认同这一观点。
三、网约车聚合平台的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对客运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对网约车聚合平台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具有参考价值。
一是网约车承运人单方发生交通事故时乘客受到伤害的法律赔偿规定。首先,承运人具有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义务,承运人责任险属于强制保险;其次,机动车投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第三,法律对承运人客运过程发生旅客伤亡事故的,采用了过错推定原则。
二是网约车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时乘客受到伤害的法律赔偿规定。首先,法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为机动车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其次,机动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第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仍不足弥补损失的,实际侵权人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网约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者既可以选择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也可以向实际承运人网约车平台主张违约责任。结合郑州女大学生网约车交通事故案,“有象约车”平台先行支付的费用性质可以理解为违约情况下的赔偿损失,也可以理解为侵权情况下的(无责)补偿费用或(有责)赔偿下的垫付费用。
综上,现行法律对网约车乘客受到伤害提供了较为完善的保障,无需将网约车聚合平台定义为承运人从而承担共同承运人责任。
(作者:代现峰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中国交通运输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编辑:莫亚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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