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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中院开出首张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罚单
【济南刑事辩护律师-济南经济纠纷律师-济南婚姻律师】知名律师-宣律师 发布时间:2023-05-08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黄辉 通讯员 刘娟
男子当庭否认合作协议非本人签字,后经鉴定系虚假陈述。近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证人曹某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以打击和惩戒不遵守诚实信用行为。据悉,这是吉安中院首例因证人虚假陈述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而受到处罚的案件。
吉安中院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苏州某科技公司(甲方)认为其与原告江西某通信公司(乙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中,乙方授权代表处曹某某签名非本人签名,并申请对该签名曹某某三字是否为本人书写进行鉴定。审理期间,曹某某作为证人出庭,在签署、宣读保证书及知晓证人的法律权利、义务及作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的情形下,曹某某仍否认签名系其本人签署。
江西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文检鉴定意见书,认定《合作协议》乙方授权代表人处曹某某签名字迹是其本人所写。对此,吉安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对曹某某罚款50000元的决定。
曹某某不服该决定,依法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江西高院于2022年3月18日作出复议决定书:驳回曹某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